原告:浦某某,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浦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浦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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