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A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被申请人:王运久,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石玉影,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
申请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运久、石玉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9,96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21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运久、石玉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9,96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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