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A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洪文灿。
被告:洪文灿,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周双志,女,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文灿、周双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83元,减半收取计6,241.50元,由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师坤鹏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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