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A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迪,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冯青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蒋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某、冯青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55,19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55,197.13元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某、冯青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55,197.13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 山
书记员:汪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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