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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XXX号。
  代表人:廖文常,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生苗,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海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发展北路。
  法定代表人:闫俊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长海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以将另行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在他案中合并计算抵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安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武汉长海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  磊

书记员:金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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