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景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8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嘉年华公司上诉称,案涉《债券买卖协议》和《抵押合同》均属《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从合同,各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时,应按《募集说明书》确定管辖;《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无法确定具体法院,属约定不清,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与实达公司签订的《债券买卖协议》,中海信托与嘉年华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均约定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中海信托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中海信托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嘉年华公司主张《募集说明书》关于管辖的约定优先于《债券买卖协议》和《抵押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募集说明书》关于管辖的约定,记载为“因《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均有权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适用该等管辖约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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