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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景戈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华公司”)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8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嘉年华公司上诉称,案涉《债券买卖协议》和《抵押合同》均属《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从合同,各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不一致时,应按《募集说明书》确定管辖;《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无法确定具体法院,属约定不清,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与实达公司签订的《债券买卖协议》,中海信托与嘉年华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均约定了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中海信托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中海信托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嘉年华公司主张《募集说明书》关于管辖的约定优先于《债券买卖协议》和《抵押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募集说明书》关于管辖的约定,记载为“因《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均有权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适用该等管辖约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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