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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单位海东市乐都区**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3212367********,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日,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301041974********。该公司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村。

本案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海东市乐都区**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海东市乐都区**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生产的“都丝”牌土豆粉(湿粉)在未经食品质量检验的情况下直接进行销售,后经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产品铝残留量为578mg/kg(国家标准小于等于200mg/kg),铝含量超标,产品不合格。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积极追回203袋产品(7袋已销售未追回,其销售金额为8.4元)后,被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查封,目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海东市乐都区**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都丝”牌土豆粉(湿粉)铝含量超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该企业为民营企业,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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