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万乐福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海兴县万乐福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栋,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案在审理原告海兴县万乐福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兴县万乐福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兴县万乐福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路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兴县万乐福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呼金昌
审判员:李红瑞
书记员:李青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