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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郭山洞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高湾镇孔庄子。
法定代表人:高丙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山洞,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郭山洞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2018年6月6日,原告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建新

书记员: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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