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高湾镇孔庄子。
法定代表人:高丙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山洞,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郭山洞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2018年6月6日,原告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海兴县振兴福利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建新
书记员: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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