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砚林,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艾军,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红瑞
书记员:韩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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