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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建鑫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南海建鑫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雄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霞,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恽为民。
  原告海南海建鑫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海建鑫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币种下同)1,199,062.20元;2、判令被告偿付以1,199,062.2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编号:Abilix2017-HJXW),就原告作为被告的经销商,对被告的产品采购和销售等事宜作出相关约定。原告按照该约定分两次支付首次进货额1,500,000元,即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支付800,000元、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700,000元,原告已经依约付清了首次进货额。此后,原告陆续向被告采购产品,货值300,937.80元。《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在该协议有效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采购的产品之货款应从原告已支付的1,500,000元首次进货额中等额扣减,在该协议到期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原、被告双方按照原告实际累计进货款进行结算,并将原告已经预交的首次进货额之余款全部退还原告。截止该协议终止之日,原告共计向被告采购产品货值300,937.80元,被告已开具相应购货发票,金额与原告的采购货款一致。被告依约应在2019年3月21日前退还原告1,199,062.20元。被告至今一直未与原告协商结算退款事宜,经原告发函催告,被告仍未依约退还原告款项,造成原告资金长期被被告占用,导致原告的资金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年利息24%计算该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到庭,其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部分诉请无依据,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即便要支付逾期利息,也将以同期银行货款利率计算,故应对原告请求的利息予以调整。另要求被告承揽保全费没有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7年11月29日合作协议1份,证明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经销商,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应于协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原告总进货额进行结算,并将原告预交的款项余额退还;
  2、发票7份,证明截止2019年2月28日,原告共向被告采购了300,937.80元货物;
  3、付款凭证2份,证明2017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汇付800,000元,2017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汇付700,000元,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1,500,000元预付款。
  被告未举证、质证。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11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教育渠道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日至2019年2月28日。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列明产品在海南省指定大学、职业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实验室市场的独家销售经销商。乙方在海南省的首次进货额为1,500,000元,乙方须于2017年11月30日前、2017年12月29日将800,000元、700,000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上述预付款1,500,000元首次进货额在协议期间在乙方实际购货额进行扣减;协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总进货额进行结算,剩余的进货额退还乙方或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如:抵扣相应价值的货物、计入下一年度的首批进货额)。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上述首次进货额1,500,000元。截止协议期满,原告累计向被告采购的产品货值300,937.80元,被告亦向原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被告未能退还原告剩余货款1,199,062.20元,故涉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教育渠道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货款1,500,000元,现双方合作期限届满,扣减原告实际采购的货物的金额300,937.80元,剩余货款1,199,062.20元被告应于协议期满15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主张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予以调整。被告应偿付原告以1,199,062.2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南海建鑫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99,062.20元;
  二、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南海建鑫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1,199,062.2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892.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  芸

书记员: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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