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瑞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
被告:徐体,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瑞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徐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瑞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被告徐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瑞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处员工,从事安保工作。2018年11月20日,原告处总公司的领导至原告处进行工作交接,领导并非第一次至原告处,被告应当认识领导,但被告以阻止陌生人进入为由与领导发生了肢体接触、推拉。之后,原告报警后民警协调以双方存在误会为由结案。原告认为,被告系故意阻止领导进入,系刁难,故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以被告不正确履职,与领导发生肢体冲突为由解除了双方间劳动合同。原告对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金额本身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当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000元。
被告徐体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不认识原告所述的领导,而且当天被告打电话询问过原告领导,领导表示其也不知道是否有总公司的领导至原告处,告知被告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被告仅是履行职务行为,也并未与领导发生过肢体冲突,故被告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9月1日进入原告处从事门卫安保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被告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2018年11月28日,原告以被告不正确履职,与海南总部审计监察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为由,解除了双方间的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阻拦领导进入并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系故意为之且行为恶劣已经达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过于草率,应属违法,故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海南瑞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海南瑞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玉平
书记员: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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