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邦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升霞,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虹。
原告海南邦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邦顿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邦顿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海南邦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倪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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