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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燕,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解芳,总经理。
  原告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明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81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242.9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厚普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7,242.98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案件申请费1,206元,由上海天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包  莉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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