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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顺与叶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海天顺,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馨雨,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章良,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海天顺与被告叶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天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天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海天顺负担。
  
  

审判员:李大为

书记员: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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