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宁市盐关镇利澳皮革服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投资人:汪新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志英,女,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海宁市盐关镇利澳皮革服装厂与被告宋志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宁市盐关镇利澳皮革服装厂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盐关镇利澳皮革服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宁市盐关镇利澳皮革服装厂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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