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中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啟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被申请人:时亮,男,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申请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74,644.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974,644.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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