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滨湖新村30-3-202。
法定代表人:乔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苓,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乔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QIAOSHI(CHINA)INTERNATIONALTRADELIMITED)。住所地:香港湾仔301-307号洛克道洛克中心19楼C室(Rm19CLockhartCtr.301-307LockhartRd,WanChai,HK)。
代表人:乔惠,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苓,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惠。
委托代理人:刘伟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苓,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斯科堡垒有限公司(HescoBastionLimited)。住所:英国西约克郡利兹市穿越绿色工业区诺斯索普路41号(41KNOWSTHORPEWAY,CRPSSGREENINDUSTRISLESTATE,LEEDS,WESTYORKSHIRELS90SW)。
代表人:KevinArthurLyons职务: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冯路钧,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文军,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因与被上诉人海斯科堡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科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的委托代理人刘伟杰、赵苓,被上诉人海斯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路钧、樊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斯科公司诉称:海斯科公司享有“CONCERTAINER”注册商标专用权,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未经海斯科公司许可,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CONCERTAINER”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的侵权行为存在主观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极大地损害了海斯科公司的声誉,给海斯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海斯科公司请求判令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立即停止侵犯海斯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CONCERTAINER”商标的金属堡垒、篾筐或其他相关产品的行为;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立即销毁全部的库存侵权产品、侵权广告和促销材料、侵权包装及侵权标识等、删除所有带有侵权商标的宣传资料、注销带HESCO的域名;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立即在相关网站上停止使用海斯科公司的“CONCERTAINER”商标行为;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连带赔偿海斯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就其侵权行为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辩称:首先,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对海斯科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异议。其次,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均未有生产和销售“CONCERTAINER”产品,并且海斯科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存在上述行为;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没有涉及上述商标的任何产品、材料等库存,无从销毁;涉及“HESCO”域名争议已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出裁决,因此法院不应再重复审理;中国乔某公司与乔惠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海斯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证据效力;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即便在网页宣传中涉及“CONCERTAINER”商标,属于正常引用,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海斯科公司应当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否则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无须赔偿海斯科公司损失;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无商标侵权行为,更无共同侵权行为;海斯科公司请求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赔偿20万元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海斯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的合法权益。
原审查明:海斯科公司授权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可代表海斯科公司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冯路钧为本案代理人。
2013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显示,海斯科公司系第6类第6189314号“CONCERTAINE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金属堡垒(以金属为主)、金属箱笼(以金属为主)、金属堡垒防御墙、金属箱笼防御墙、构成堡垒和箱笼的箱框架、连接堡垒或箱笼结构构件的金属夹、连接堡垒或箱笼结构构件的金属夹头、金属建筑构件。海斯科公司系第6、19类第G849701号“CONCERTAINER”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2004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2日,第6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至少部分为金属制成的堡垒和金属筐、堡垒和金属筐的防御工事墙壁、用于堡垒和金属筐的笼子结构和多重隔断的笼子结构、用于将堡垒或者是金属筐的结构架的组合部件进行彼此相连接的金属夹子及其金属的固定装置、用于所有上述产品的组合部件;第19类非金属制成的堡垒和篾筐、堡垒和篾筐的防御工事墙壁、用于堡垒和篾筐的笼子结构和多重隔断的笼子结构、用于所有上述产品的组合部件。
根据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13年5月14日,公证员赵奇志和公证员助理段井余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程序,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google.com,在页面搜索框内输入“万网”,点击“Google搜索”,在打开页面中点击“领先的域名注册与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中国万网(www.net.cn),”在网页中输入“theqiaoshi”,在打开页面中点击“theqiaoshi.com”右侧“查看”,在网页中点击“查看完整注册信息”,网页显示注册人姓名乔惠,注册人城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注册人电话+8631187733505,注册人传真+8631187733508,管理人姓名乔惠,管理人电话+8631187733505,管理人传真+8631187733508,管理人邮箱apqiaohui@msn.com,点击“theqiaoshi”右侧的“访问该网站”,进入http://www.theqiaoshi.com网站,网页显示“中国乔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QIAOSHI(CHINA)INTERNATIONALTRADELIMITED”名称,产品分类有保护栏栅、金属丝网、金属丝等类别。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3年6月7日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236号公证书记载上述操作全过程。
根据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13年5月28日,公证员赵奇志和公证员助理李棣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程序,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google.com,在页面搜索框内输入“万网”,点击“Google搜索”,输入“alibaba”,打开网页输入“qiaoshi”点击HebeiQiaoShiImp.&Exp.Co,Ltd,进入网页(http://qiaoshi.en.alibaba.com)。网页标题栏显示“HebeiQiaoShiImp.&Exp.Co,Ltd.”及“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介绍和信用档案页面显示“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编号:130100000220739”,“主要市场:北美、南美、东欧、南亚、非洲、大洋洲”等、年销售额:250万美元-500万美元,经营者中文名称为“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图片。首页显示“HESCOProductsOEM/ODM”,公司联系信息显示电话0311-877××××5,“地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滨湖新村30-3-202”、“网址:http://www.wiremesh.de、http://www.theqiaoshi.com、http://www.gabion.biz”。在“Products”下方“ProductsSearch”搜索栏中输入“HESCOBATION”,点击“Search”按钮,页面显示“HESCOBATION(3233products)”,1张图片标题带有“concertainer”字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015号公证书记载上述操作全过程。
根据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13年6月24日,公证员赵奇志和公证员助理崔燕萍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程序,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wiremesh.de/cn/,进入网站,网页显示河北乔某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电话和传真008631852××××9,地址(丝网厂)河北省安平县丝网工业园,中国乔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电话008××××3505,传真008631187733508,地址(公司办)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滨湖新村30栋3单元202室。在所示页面“Search”前方输入“concertainer”,在打开页面中点击“Concertainer-WIREMESHQIAOSHI(CHINA)INTERNATIONAL…”,页面显示“Concertainer”标题及“informationConcertainer”,正文中共有4处“Concertainer”字样;在打开页面中点击“QIAOSHIHescoConcertainerShorelineProtectionWireMeshBlog”,页面显示“QIAOSHIHescoConcertainerShorelineProtection”标题,4张金属堡垒、篾筐图片下方标题显示“Concertainer”字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420号公证书记载上述操作全过程。
根据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13年6月28日,公证员赵奇志和公证员助理李棣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程序,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google.com,在页面搜索框内输入“万网”,点击“Google搜索”,在打开页面中点击“领先的域名注册与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中国万网(www.net.cn),”在网页中输入“gabion”,点击页面显示的“.biz”,点击“查询”,在打开页面中点击“查看”“gabion.biz”,在网页中点击“查看完整注册信息”,网页显示注册人姓名乔惠,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电话+86-03185286806,点击页面中的“gabion.biz”右侧的“访问该网站”,进入http://www.gabion.biz网站,网页上方显示“QiaoShiGabionFactory”,页面文字显示“QIAOSHI(CHINA)INTERNATIONALTRADELIMITED”名称、联系电话+8631187733505、传真号码+8631187733508、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网站设计者为乔惠。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3年7月1日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015号公证书记载上述操作全过程。
根据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14年5月8日,公证员赵奇志和公证员助理李棣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程序,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hescobastion.diytrade.com,进入该网站,标题栏显示“QIAOSHI(CHINA)INTERNATIONALTRADELIMITED”;点击页面左侧“QIAOSHIHESCOBASTION”显示“QIAOSHIHESCOBastion、电话+86-0311-877××××5、传真+86-0311-87733508,”图片内显示“HebeiQiaoShiImp&Exp.Co.Ltd”,图片下方显示“QIAOSHI(CHINA)INTERNATIONALTRADELIMITED”;点击页面左侧“QIAOSHIHESCOCATALOG”,2张图片标题显示“HescoConcertainer”字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5月9日出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92号公证书记载上述操作全过程。
根据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14年5月22日,公证员赵奇志和公证员助理李棣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程序,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net.cn进入该页面,在页面输入框中输入“wiremeshfactory”并点击输入框右侧的“.com”,在所示页面中点击“.com.cn”,点击“查询”,在打开页面中点击“wiremeshfactory.com.cn”右侧的“查看”,页面显示“注册人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点击“访问该网站”,标题栏显示“HebeiQiaoShiImp&Exp.Co.Ltd”及“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称,“TotalRevenue:us$2.5Million-us$5Million”;点击“QIAOSHIBarrier”显示“HescoProductOEM/ODM”;点击“ProductCategories”,在所示页面中“Searchproductshere”输入框中输入“Concertainer”,在所示页面中点击“ProductsShowcase”,4张图片标题带有“concertainer”字样。点击“Home”,在所示页面中点击“中文”,页面跳转至http://hbqiaoshi.1688.com,网站标题栏显示“河北乔某丝网厂、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称,邮箱info@theqiaoshi.com,电话+8631187733505、139××××7878”,左侧显示“HescoProductsOEM/ODM艾斯科防爆墙OEM/ODM供应商、MonthlyOutput20000Meters月产量20000米”,“供应商信息”显示“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乔惠”,点击“公司档案”显示“公司概况: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联系人:乔惠、固定电话:0311-877××××5”、“工商注册信息:公司名称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130100000220739、注册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滨湖新村30-3-202室、法定代表人乔惠、申请人信息姓名乔惠先生、职位总经理”,“详细信息”显示“主营产品或服务:葡萄桩、防爆墙;镀锌丝;刺绳;公路护栏”、“主营行业:金属丝网;护栏、护栏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4年6月3日出具(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055号公证书记载上述操作全过程。
2014年7月1日庭审时,海斯科公司撤回了请求注销注销带HESCO域名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海斯科公司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第6、19类第G849701号“CONCERTAINER”商标和第6类第6189314号“CONCERTAINER”商标的注册人,海斯科公司享有“CONCERTAINER”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河北乔某公司在其注册网站http://qiaoshi.en.alibaba.com上多处使用“CONCERTAINER”商标宣传推广和销售同类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该网站将http://www.theqiaoshi.com、http://www.wiremesh.de以及http://www.gabion.biz三个网站列为其关联网站,该三个关联网站的注册人均为乔惠,其网页中均显示有中国乔某公司和河北乔某公司的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办公地址。上述三个网站大量使用“CONCERTAINER”商标宣传推广和销售同类商品的行为,且该三个网站在电话、传真、邮箱、办公地址等联系方式上与河北乔某公司具有关联性。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鉴于海斯科公司对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证据不足,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限、侵权范围、销售价格、主观过错程度、后果及海斯科公司商标声誉等因素酌情判定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赔偿海斯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的侵权行为,涉及到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识别,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应就其侵权行为在http://qiaoshi.en.alibaba.com、http://www.theqiaoshi.com、http://www.wiremesh.de、http://www.gabion.biz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关于海斯科公司庭审中撤回请求判令被告注销HESCO域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乔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乔惠立即删除http://qiaoshi.en.alibaba.com、http://www.theqiaoshi.com、http://www.wiremesh.de、http://www.gabion.biz网站上侵犯海斯科公司第6类第6189314号“CONCERTAIN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宣传信息;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乔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乔惠连带赔偿海斯科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三、被告河北乔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乔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乔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http://qiaoshi.en.alibaba.com、http://www.theqiaoshi.com、http://www.wiremesh.de以及http://www.gabion.biz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须保留十日(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四、驳回海斯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海斯科公司负担3000元,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负担13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之规定,本案立案的时间为2013年9月24日,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关于海斯科公司给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手续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海斯科公司给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海斯科公司授权给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其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据此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决定将其代理权限之全部或部分授予其委托之律师。所以,本案中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其代理权限的一部分转授权给冯路钧和樊文军律师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海斯科公司提供中文译本的问题。海斯科公司已经对其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主张的部分提供了中文翻译,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公证书的其他英文部分,海斯科公司未提交中文翻译,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河北乔某公司、中国乔某公司、乔惠是否侵犯了海斯科公司的涉案商标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上诉人在其经营涉案网站中的多个同类产品标题、产品描述和产品图片中使用了海斯科公司的涉案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其自身企业和产品,构成侵犯海斯科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上诉人称其是销售海斯科公司的产品,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通过合法渠道购入海斯科公司产品的事实,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还称其“网页宣传是对有关产品的释明,表示经营种类和产品名称。”但从海斯科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上诉人在网站中并没有表示含有涉案商标的产品来自于海斯科公司,所以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由于海斯科公司并未在中国领域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故三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赔偿海斯科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虽有不妥,但金额相同,应予维持。
关于三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涉案侵权网站的注册者有乔惠个人及河北乔某公司,使用者为河北乔某公司和中国乔某公司。且乔惠是河北乔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中国乔某公司的出资人。涉案几个侵权网站的联系电话、传真均是一致的。基于此,一审判决三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代理审判员 崔 普
书记员: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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