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汤家桥路大自然家园G14幢702室-1。
执行事务合伙人:温州屹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椒)。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淑,女。
被告:海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妮娜,女。
被告:潘高煊,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梦,女,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南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潘高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海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潘高煊、曹梦、宁波南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温州汇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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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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