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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与常德安平通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WONGSOEKME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常德安平通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向仁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安平通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常德安平通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所买卖的物料为船用油漆,被告也是船舶的修理公司,本案纠纷属于船舶物料及备用供应合同纠纷,应由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涉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海虹油漆采购年度协议》中所约定的采购标的为船舶专用油漆,属于船舶专用物品范围,本案所涉纠纷系船舶专用物品的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案件范围。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虽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涉案《海虹油漆采购年度协议》中约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但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第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告诉请,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海虹路XXX号,属于武汉海事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秦冬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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