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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中延。
  被申请人: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中延。
  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福。
  被申请人:李中延,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价值人民币9,322,372.34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银行存款人民币9,322,372.34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轶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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