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丁明山。
被告:丁明山,男,汉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银行存款443,807,316.1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之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签署了民事调解书。原告提出,撤销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明山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德鸿
书记员:任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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