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双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丁明山。
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 倩
书记员:周 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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