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迪安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侯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娅萍,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门市宏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娟。
申请人上海迪安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门市宏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沪0106民初537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门市宏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随之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上海迪安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门市宏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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