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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和西鞋帽店与聚贤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海某某店,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
  负责人:成曾。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XXX室。
  被告:聚贤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洁。
  被告:中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某某店诉被告杨某某、聚贤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中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2019年2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某某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秉娴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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