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成曾。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泗塘一村XXX号XXX室。
被告:聚贤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洁。
被告:中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某某店诉被告杨某某、聚贤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中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2019年2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某某店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秉娴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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