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涂**,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90119******48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连队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阿拉尔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师阿拉尔市玛滩镇******,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涂**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涂**在阿瓦提县丰收三场六连,给李**开拖拉机耙地膜、打棉杆。当日凌晨2至3时左右,涂**发现有野兔在拖拉机车灯光亮处,趴在地上一动不动。涂**将拖拉机停下,随手拿上拖拉机工具箱中的扳手将野兔打死,后带回宿舍剥皮和去内脏,并带回七团家中。
2020年1月,涂**将一只野兔风干,并放入冰箱。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法政)字【2020】126号)鉴定,2020年4月24日,阿瓦提县公安局赵**、朱**送检的1件疑似动物组织为塔里木兔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一只(金属、24㎜*24㎜);塔里木兔尸体一只(无皮毛、无内脏、未移送)。
2、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阿森公(行)移字【2020】6号)、案件移送书(瓦林罚移字【2020】第1号)、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瓦公(森)受案字【2020】109号)、立案决定书(瓦公(森)立字【2020】227号)、传唤证(瓦公(森)传唤字【2020】69号)、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阿瓦提县公安局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涂**亲笔撰写的自述材料等十四组书证。
3、证人庞**、曹**的证言.
4、被告人涂**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法证)字【2020】12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指认扣押物品的照片、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公(森)勘【2020】2号)、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在阿瓦提县丰收三场六连夜间工作期间,发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塔里木兔后,使用扳手将一只塔里木兔打死,在宿舍剥皮、去内脏,并带回农一师七团准备自食自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如国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涂**取保候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师阿拉尔市玛滩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二十九页,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三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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