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祉悦,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璐颖,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言(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美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
第三人:相生艳,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顺昌南苑11栋2单元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省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祉悦与被告和言(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相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祉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祉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 嘉
书记员:倪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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