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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芸、全思诚与周林爱、胡国忠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涂芸,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全思诚,男,200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涂芸(系全思诚的母亲),本案原告之一。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刚,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林爱,女,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国忠,男,194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洁,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玲英,女,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许佳婕,女,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三囡,女,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锦秋路699弄七区。
  被告:涂乐,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涂芸、全思诚诉被告周林爱、胡国忠、胡洁、周玲英、许佳捷、周三囡、涂乐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日立案。原告涂芸、全思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芸、全思诚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涂芸、全思诚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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