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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汇龙工程机械销售维修中心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涿鹿县汇龙工程机械销售维修中心,住所地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
负责人:陈玉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原告涿鹿县汇龙工程机械销售维修中心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涿鹿县汇龙工程机械销售维修中心委托代理人张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涿鹿县汇龙工程机械销售维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9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玉林在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北开设了涿鹿县汇龙工程机械销售维修中心,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被告李某某在原告处维修机动车,拖欠修理费3969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来本院。
李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修理机动车,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修理完毕后未能及时给付原告修理费,并最终结算出具欠条,被告应及时给付修理费用。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修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拖欠原告涿鹿县汇龙工程机械销售维修中心的修理费39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润刚

书记员:韩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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