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鹿县铭洋装饰店,经营场所涿鹿县涿鹿镇合符街东侧。
主要负责人:王德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立某伟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04室。
法定代表人:郤旭光,经理。
涿鹿县铭洋装饰店与北京立某伟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涿鹿县铭洋装饰店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鹿县铭洋装饰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涿鹿县铭洋装饰店负担。
审判员 杨秀娥
书记员: 韩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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