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轩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张艳丽
王某某
原告涿鹿轩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恒会
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丽
被告王某某
涿鹿轩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丽、王某某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恕德独任审理,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艳丽、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如下:
1、抵押借款(典当)合同》、当票、抵押物清单均有二被告签字、盖章,且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2、他项权证有涿鹿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系本县房地产登记的法定机关,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3、欠条有被告张艳丽签字、按印,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典当)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尚欠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艳丽、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涿鹿轩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艳丽、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典当)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尚欠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艳丽、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涿鹿轩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艳丽、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恕德
书记员:白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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