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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李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西成,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伶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佀家毅,女。
  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是长期加工合作关系,自2018年4月起,双方共发生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59,006.02元业务,全部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59,006.0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货款3,359,006.02元,于2019年1月5日前支付559,835元,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559,835元,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559,835元,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559,835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559,835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559,831.02元;
  二、如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足额付款,则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有任何两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付款,则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欠款总额一并申请立即执行,且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须另行加付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33,672元,减半收取计16,8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36元,由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1,836元,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泰州艾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19年1月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淄博维肯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魏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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