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宇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葛成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魏贤良,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卓睿,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陆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仲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宇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8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宇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淮北宇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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