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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永红过失致人死亡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社区服务中心司机,户籍地青海省**市**路**号**室,现住宝鸡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淮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马海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淮某某驾驶陕C**垃圾车在宝鸡市金台区长寿沟垃圾车倾倒垃圾后,在右后视镜看到同事邓某某站在垃圾车右后方,以为邓某某已经清理完剩余垃圾,便操作垃圾车放下举斗,当举斗放到一半时发现邓某某被夹在垃圾车尾部和举斗之间,后其下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经急救医生检查邓某某已无生命迹象。经宝鸡市金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头、胸部受到较大外力挤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淮某某案发主动报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3.郭某某、邓某甲等人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淮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淮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淮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淮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博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淮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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