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一房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高云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济明,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深圳一房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一房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一房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一房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一房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郑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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