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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思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蟾。
  被告: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翔。
  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炼,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谢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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