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思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蟾。
被告: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翔。
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夏建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炼,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中睿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谢连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