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亿赞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嘉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山,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炯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祎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无启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顾炯亮。
第三人:丝路国信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云计算产业园区A-00030号。
法定代表人:李雨思。
原告深圳亿赞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无启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丝路国信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亿赞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亿赞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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