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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一物流有限公司与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深圳优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强,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优一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沪0118民初204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魏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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