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羽希,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仕彬。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何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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