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刘高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运宏,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鑫,女,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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