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前海国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邵立江。
委托代理人樊克强,上海市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佳佳,上海市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铁龙。
委托代理人吕伟欣,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前海国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前海国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国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福睿健康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 怡
书记员:张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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