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东,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旷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司融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与被告张晓东、第三人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被告张晓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旷洁、第三人鹰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兰芳
书记员:叶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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