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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晓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东,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旷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司融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与被告张晓东、第三人上海鹰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悦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被告张晓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旷洁、第三人鹰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金叶珠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兰芳

书记员:叶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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