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天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于巾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济明,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深圳天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天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天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郑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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