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乐天,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米公司)因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8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尚米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且其网站IP亦归属深圳市宝安区,故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4年,因上诉人地址多次变更,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律师函等法律文书,为便于法院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本案亦宜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玄霆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由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玄霆公司以上诉人尚米公司通过网络推广游戏时,擅自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破灭时空”以及被上诉人知名商品小说《破灭时空》的特有名称,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侵权之诉。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下,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凌宗亮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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