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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与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红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1月22日,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1元,由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锐

书记员:薛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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