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红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1月22日,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1元,由原告深圳市世纪大吉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锐
书记员:薛 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