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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上海缘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令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缘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瑞弟,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缘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47,400元及占用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8日,由于原告财务人员的失误,误从原告账户向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开立的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X6的账户划入了47,400元。原告发现后立即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退回了原告的相关函件。鉴于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取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不当得利,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方至今未予返还。故涉讼。
  被告缘建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8日,原告东大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缘建公司的银行账户汇款47,400元,汇款用途为“图文制作”。原告的汇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为闸北不夜城支行。被告的收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6,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
  2018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了一份《商请函》,内容为:我司系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在上海已设立多年,是一所景观设计公司。2018年4月8日,我司财务人员不慎将一笔47,400元的款项误打入贵司账户(打入的贵司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贵司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6)。事情发生后,我司已责成改名会计做深刻检查,同时为该事件给贵司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今我司发函予贵司,烦请贵司查阅上述银行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贵司查实后烦请将该笔47,400元打回我司银行账户(我司的开户行: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名称:中国工商银行闸北不夜城支行)。《商请函》的附件包括银行回单和原告的营业执照。原告将《商请函》通过顺丰快递(运单号:XXXXXXXXXXXX)发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1960号,联系电话填写为XXXXXXXXXXX。该快递于2018年4月23日被要求退回。原告同时将函件发往被告邮箱:XXXXXXXXX@qq.com。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企业网上银行—付款业务—网上汇款/查询指令》、《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商请函》及附件、运单详情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误将47,400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中,而原、被告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被告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被告获利与原告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8年4月20日,在原告发现误汇后,已发函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汇款,但被告未予理会,也未退还汇款。对于应当返还的不当利益在占用期间产生的孳息应当由被告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7,400元及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的被告占用期间产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且作为得到利益的被告在未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或双方约定上的依据,故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缘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不当得利47,400元;
  二、被告上海缘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支付利息(以4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元,财产保全费494元,两项合计1,479元,由被告上海缘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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