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宝兴路XXX号精武大厦1703室。
代表人:唐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传俊,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
申请人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宝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付海上货运代理合同项下相关费用,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646.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646.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23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深圳市中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陈咸斌
书记员:朱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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