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中际联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贤,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碟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谢鼎,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蔡琼,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深圳市中际联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碟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鼎、蔡琼因借贷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8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碟悦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谢鼎、蔡琼银行存款人民币1,086,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际联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雅蓉
书记员:沈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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