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因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202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056.50元,由原告深圳市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梦琪
书记员:沈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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