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欧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期限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乾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訾莉娜
书记员:傅朱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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